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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530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530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大業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海揚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貳仟貳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陸萬叁仟貳佰肆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叁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玖仟壹佰零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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