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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591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591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即債務人
丸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玖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15911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99年04月止,共積
  欠電信費新臺幣17,398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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