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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752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752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東方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永美世家音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丁○○

      戊○○

      乙○○

一、債務人永美世家音像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玖仟玖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查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甲○○、丁○○、戊○○、乙○○、黃洪妹、池威俊發支付命令,惟因未依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3 款之規定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本院於民國99年7 月2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聲請人雖於99年7 月28日具狀陳報,核其內容,顯未依上開裁定意旨為補正,應與未補正同視,是聲請人該部分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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