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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97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11 日

  • 當事人
    萬通國際人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976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通國際人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 ○○○○○○○○○○○○ ○○○○○間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所提相對人居留證記載居留期限為2009/10/29,請提出能釋明相對人仍在國內之文件及陳明現住居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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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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