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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03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17 日

  • 當事人
    華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039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王聖舜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壹拾壹萬玖仟陸佰叁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 │附表:                    99年度司促字第20395 號 │ ├──────┬──────┬──────┬───┬──────────┤ │ 請求金額  │ 本 金  │利息計算方式│年息 │違約金計算方式   │ │(新臺幣) │(新臺幣) │      │   │          │ ├──────┼──────┼──────┼───┼──────────┤ │      │      │自民國86年12│9.95% │自民國87年10月8 日起│ │      │2,814,512元 │月30日起至清│   │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 │      │      │償日止   │   │10% 計算之違約金  │ │3,119,632元 ├──────┼──────┼───┼──────────┤ │      │      │自民國87年10│9.95% │自民國87年10月8 日起│ │      │305,120元  │月8 日起至清│   │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 │      │      │償日止   │   │10% 計算之違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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