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10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101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佳期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年樺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伍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