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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476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47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欣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冠盟育樂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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