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50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13 日
- 法定代理人甲○○
- 當事人新美齊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506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美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李志成律師 林昇格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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