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東方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爵昇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壹萬捌仟伍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27號│├──┬─────────┬───────┤│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001 │650,000元 │90年7月20日 │├──┼─────────┼───────┤│002 │650,000元 │90年8月20日 │├──┼─────────┼───────┤│003 │1,400,500元 │89年9月30日 │├──┼─────────┼───────┤│004 │714,000元 │90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