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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727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727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南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有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滕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聲請人陳報狀所載請求金額係3 紙支票合計之金額與聲請狀之支票(票號:AA0000000 、AA0000000 )票面金額合計不符)。

二、請提出3紙支票及其清晰退票理由單影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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