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775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775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王浩瀛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金銅將五金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振泰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王振裕
- 即債務人
- 勇鉅金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虹君
一、債務人金銅將五金企業有限公司、王振裕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萬元,及自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金銅將五金企業有限公司、王振裕、勇鉅金屬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勇鉅金屬有限公司、王振裕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萬元,及自如附表編號五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