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80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17 日
- 當事人諾貝爾工程有限公司、高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鴻遠洋行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800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諾貝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鴻遠洋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捌萬陸仟柒佰元,並賠償連帶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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