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0183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0183號
- 聲 請 人
- 即債權人
- 天台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李玉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文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二、請釋明相對人文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址,並提出其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資料正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