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067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067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東信玻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秀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 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系爭支票(票號:AD0000000 )之發票人係公司非個人,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
二、如相對人為雅香食品有限公司,該公司設址於台北縣汐止市,票據付款地在臺北市大同區,均非本院轄區,請另行向管轄法院聲請。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