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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067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067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東信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秀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 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系爭支票(票號:AD0000000 )之發票人係公司非個人,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

二、如相對人為雅香食品有限公司,該公司設址於台北縣汐止市,票據付款地在臺北市大同區,均非本院轄區,請另行向管轄法院聲請。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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