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09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09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永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仁 乙○○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甲○○
- 即債務人
- 金旺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勝昌股份有限公司
-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 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億壹仟柒佰柒拾叁萬零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