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212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212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陳智陽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鄉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藍明和原名藍清海.
- 法定代理人
- 林重陽
- 法定代理人
- 游明華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藍明和原名藍清海.
一、債務人鄉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貳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鄉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藍明和(原名藍清海)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柒拾貳萬零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