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40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40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遠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捌拾柒萬零玖佰柒拾捌元整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3405號) 利息:┌──┬───┬─────┬──────┬──────┬───────┐│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1 │新臺幣│乙○○,遠│自民國098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292258│道科技股份│2月04日起 │││││7元 │有限公司,│││││││丙○○││││├──┼───┼─────┼──────┼──────┼───────┤│ 2 │新臺幣│乙○○,遠│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3.075%│││194839│道科技股份│1月04日起 │││││1元 │有限公司,│││││││丙○○││││└──┴───┴─────┴──────┴──────┴───────┘違約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1 │新臺幣│乙○○,遠│自民國098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292258│道科技股份│2月04日起 ││內者依上開利率│││7元 │有限公司,│││10% ,逾期超過││││丙○○│││6 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20%計算 │├──┼───┼─────┼──────┼──────┼───────┤│ 2 │新臺幣│乙○○,遠│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194839│道科技股份│1月04日起 ││內者依上開利率│││1元 │有限公司,│││10% ,逾期超過││││丙○○│││6 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20%計算 │└──┴───┴─────┴──────┴──────┴───────┘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3405號) ( 一) 緣債務人遠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營運週轉需要,於 民國98年6 月2 日邀同債務人乙○○、債務人丙○○為 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辦理授信,以新臺幣伍佰萬元整為 限,並約定共同遵守契約書各條款之約定,此有授信契 約書( 限此次週轉性支出專用) 為憑( 證一) 。 ( 二) 詎債務人遠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98年08月07日經台 灣票據交換所通報拒絕往來( 證二) ,是依據授信契約 書共通條款第七條約定,所有借款視為到期,共計尚積 欠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此有授信 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二紙為憑( 證三) 。 (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償之簡 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 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 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