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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79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479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領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領先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載明原名稱及變更後新名稱之相對人領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領先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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