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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634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634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崎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鐵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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