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735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735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群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伍拾萬捌仟捌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伍拾萬捌仟捌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