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0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864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864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禾鑫洋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王貞懿律師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台灣衍比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壹萬貳仟壹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貳仟零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壹萬捌仟捌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叁仟陸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叁仟貳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肆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九、如債務人未於第七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5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