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10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10號
- 聲 請 人
- 億興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照輝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本裁定不得抗告。
-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股票發行公司(聲請狀附表與證券公司之股票掛失函所載不符)。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釋明正確之股票發行公司(聲請狀附表與證券公司之股票掛失函所載不符)。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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