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15 日
- 當事人惠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122號聲 請 人 惠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如附表所示申報權利期間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 │附表: 99年度司催字第122 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金 額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申報權│ │ │ │ │(新台幣)│ │ │利期間│ ├──┼─────────┼────────┼─────┼──────┼─────┼───┤ │001 │六和化工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中山│18,690元 │99年1月15日 │AD0000000 │3個月 │ │ │司 李世文 │分行 │ │ │ │ │ ├──┼─────────┼────────┼─────┼──────┼─────┼───┤ │002 │沂美企業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吉成│7,266元 │99年1月15日 │AA0000000 │3個月 │ │ │何熠軒 │分行 │ │ │ │ │ ├──┼─────────┼────────┼─────┼──────┼─────┼───┤ │003 │太東實業有限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050元 │99年1月31日 │QS0000000 │4個月 │ │ │黃克灶 │龍山分行 │ │ │ │ │ ├──┼─────────┼────────┼─────┼──────┼─────┼───┤ │004 │紅飛股份有限公司 │永豐商業銀行新店│26,846元 │99年1月31日 │AC0000000 │4個月 │ │ │詹文賓 │分行 │ │ │ │ │ ├──┼─────────┼────────┼─────┼──────┼─────┼───┤ │005 │陳昇榜 │彰化商業銀行西松│11,235元 │99年1月31日 │EN0000000 │4個月 │ │ │ │分行 │ │ │ │ │ ├──┼─────────┼────────┼─────┼──────┼─────┼───┤ │006 │昭元化成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城東│14,532元 │99年2月5日 │CD0000000 │4個月 │ │ │司 林常宏 │分行 │ │ │ │ │ ├──┼─────────┼────────┼─────┼──────┼─────┼───┤ │007 │薇薾登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圓山│1,386元 │99年2月5日 │CD0000000 │4個月 │ │ │ 詹秀美 │分行 │ │ │ │ │ ├──┼─────────┼────────┼─────┼──────┼─────┼───┤ │008 │遠東精密化學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大安│75,012元 │99年2月7日 │SF0000000 │4個月 │ │ │限公司 薛忠榮 │分行 │ │ │ │ │ ├──┼─────────┼────────┼─────┼──────┼─────┼───┤ │009 │遠東精密化學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大安│150,024元 │99年3月7日 │SF0000000 │5個月 │ │ │限公司 薛忠榮 │分行 │ │ │ │ │ ├──┼─────────┼────────┼─────┼──────┼─────┼───┤ │010 │中吉飼料藥品股份有│上海商業儲蓄銀行│22,650元 │99年3月10日 │A0000000 │5個月 │ │ │限公司 何世仰 │龍山分行 │ │ │ │ │ ├──┼─────────┼────────┼─────┼──────┼─────┼───┤ │011 │遠東精密化學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大安│75,012元 │99年4月7日 │SF0000000 │6個月 │ │ │限公司 薛忠榮 │分行 │ │ │ │ │ └──┴─────────┴────────┴─────┴──────┴─────┴───┘ 附記:一、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無誤後,於20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1 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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