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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1904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1904號

聲請人
宥錩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支票乃支付證券,其發票並無到期日。請具狀陳明本件支票的票面上記載年、月、日(須與掛失止付通知書上之發票日期記載相符)。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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