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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243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2432號

聲請人
聯邦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鑄展資源鑄造有限公司、乙○○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遲延日當日之墊款利率表。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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