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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3649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3649號

聲請人
金陵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補正提示日,提示日應以特定之年、月、日表示,並且不得以存證信函為提示(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同法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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