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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5477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5477號

聲請人
決策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十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0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0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約定年息5%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附表: 99年度司票字第5477號│├──┬─────┬─────────┬──────┬──────┬────┤│編號│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 期 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001 │97年8月2日│24,500元 │97年10月21日│97年10月22日│NO970003│├──┼─────┼─────────┼──────┼──────┼────┤│002 │97年8月2日│24,500元 │97年11月21日│97年11月22日│NO970004│├──┼─────┼─────────┼──────┼──────┼────┤│003 │97年8月2日│24,500元 │97年12月21日│97年12月22日│NO970005│├──┼─────┼─────────┼──────┼──────┼────┤│004 │97年8月2日│24,500元 │98年1月21日 │98年1月22日 │NO970006│├──┼─────┼─────────┼──────┼──────┼────┤│005 │97年8月2日│24,500元 │98年2月21日 │98年2月22日 │NO970007│├──┼─────┼─────────┼──────┼──────┼────┤│006 │97年8月2日│24,500元 │98年3月21日 │98年3月22日 │NO970008│├──┼─────┼─────────┼──────┼──────┼────┤│007 │97年8月2日│24,500元 │98年4月21日 │98年4月22日 │NO970009│├──┼─────┼─────────┼──────┼──────┼────┤│008 │97年8月2日│24,500元 │98年5月21日 │98年5月22日 │NO970010│├──┼─────┼─────────┼──────┼──────┼────┤│009 │97年8月2日│24,500元 │98年6月21日 │98年6月22日 │NO970011│├──┼─────┼─────────┼──────┼──────┼────┤│010 │97年8月2日│24,500元 │98年7月21日 │98年7月22日 │NO970012│├──┼─────┼─────────┼──────┼──────┼────┤│011 │97年8月5日│24,500元 │97年10月16日│97年10月17日│NO970021│├──┼─────┼─────────┼──────┼──────┼────┤│012 │97年8月5日│24,500元 │97年11月16日│97年11月17日│NO970022│├──┼─────┼─────────┼──────┼──────┼────┤│013 │97年8月5日│24,500元 │97年12月16日│97年12月17日│NO970023│├──┼─────┼─────────┼──────┼──────┼────┤│014 │97年8月5日│24,500元 │98年1月16日 │98年1月17日 │NO970024│├──┼─────┼─────────┼──────┼──────┼────┤│015 │97年8月5日│24,500元 │98年2月16日 │98年2月17日 │NO970025│├──┼─────┼─────────┼──────┼──────┼────┤│016 │97年8月5日│24,500元 │98年3月16日 │98年3月17日 │NO970026│├──┼─────┼─────────┼──────┼──────┼────┤│017 │97年8月5日│24,500元 │98年4月16日 │98年4月17日 │NO970027│├──┼─────┼─────────┼──────┼──────┼────┤│018 │97年8月5日│24,500元 │98年5月16日 │98年5月17日 │NO970028│├──┼─────┼─────────┼──────┼──────┼────┤│019 │97年8月5日│24,500元 │98年6月16日 │98年6月17日 │NO970029│├──┼─────┼─────────┼──────┼──────┼────┤│020 │97年8月5日│24,500元 │98年7月16日 │98年7月17日 │NO970030│└──┴─────┴─────────┴──────┴──────┴────┘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5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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