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7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5867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5867號

聲請人
丞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恩德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恩德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發本票裁定,惟因本院於民國99年7 月6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系爭本票之拒絕證書,該裁定於99年7 月12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