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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1068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1068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賴佩君
相 對 人
世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楚秋
潘光華
兼法定代理
陳佩芳
相 對 人
王令一
郭琦玲
王令台
王令可
王金世英
任佩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新臺幣參佰拾萬元整」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參佰萬元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本件聯絡人:康股書記官(02)00000000分機6049】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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