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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17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06 日

  • 當事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吳佩蓉中耀漢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戚貴明謝麗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1738號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 理 人 吳佩蓉 相 對 人 中耀漢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萬登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戚貴明 相 對 人 戚貴明 相 對 人 謝麗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存字第四四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叁拾萬元整,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99年度裁全字第861號 民事裁定,曾提存新臺幣30萬元,並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存字第445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受擔保利益人即相 對人出具同意書及印鑑證明與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提存物,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相對人中耀漢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同意書3份、相對人戚貴明、謝麗鳳 之印鑑證明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存字第445號卷宗,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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