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17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06 日
- 當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吳佩蓉、中耀漢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戚貴明、謝麗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1738號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 理 人 吳佩蓉 相 對 人 中耀漢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萬登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戚貴明 相 對 人 戚貴明 相 對 人 謝麗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存字第四四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叁拾萬元整,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99年度裁全字第861號 民事裁定,曾提存新臺幣30萬元,並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存字第445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受擔保利益人即相 對人出具同意書及印鑑證明與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提存物,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相對人中耀漢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同意書3份、相對人戚貴明、謝麗鳳 之印鑑證明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存字第445號卷宗,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