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202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2025號
- 聲請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明道
- 代理人
- 曾昭台
- 相對人
- 成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張蘭嬌 原住臺北.
- 相對人
- 人 現應為.
- 相對人
- 鍾梅恩 原住同上.
- 法定代理人
- 陳輝雄
- 相對人
- 鍾堅平 原住臺北.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拾壹萬零壹佰壹拾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687 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合先敘明。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即為其於第一審所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92,400 元、公示送達登報費17,710元(3,000+150+900+13,660),合計共計210,110 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