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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290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290號

聲請人
東喬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華格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前遵鈞院99年度裁全字第542號民事裁定,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提供新臺幣40萬元為擔保金,並以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存字第451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已同意聲請人返還擔保金,並出具同意書與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聲請發還本件提存物等語。

二、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同意書(下稱系爭同意書)為證。惟查,聲請人所提系爭同意書所載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印章,與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不符,經本院99年6月2日通知聲請人補正相對人公司法定代理人印鑑證明正本,聲請人迄未補正,致本院無從依聲請人所提文件形式上審查系爭同意書之真偽。又聲請人亦未證明受擔保利益人無損害發生,或聲請人已賠償損害,復未提出訴訟終結後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其未行使之證明。從而,本件聲請與法尚有未洽,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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