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38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382號
- 聲請人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齊百邁
- 代理人
- 周佳美
- 相對人
- 旭駿電子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沈玉蘋
- 相對人
- 張家翔
- 相對人
- SHING MEI ENTERPRISES LTD(即誠美企業有限公
- 人 6樓之.
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沈玉蘋」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沈玉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