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5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398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398號

聲請人
偉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容美醫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容美醫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鈞院99年度裁全字第1417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存新臺幣35萬元,並以鈞院99年度存字第1162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於假扣押執行前即已撤回假扣押執行之聲請,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並提出假扣押裁定及提存書等件影本為證。

二、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經裁判後未聲請執行,或於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之聲請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無庸法院裁定。民國96年12月12日修正公布之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依聲請人所陳,其既於假扣押程序實施前即已撤回執行之聲請,倘屬無訛,則依上開規定,聲請人即得逕向本院提存所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無庸另行聲請本院裁定。從而,本件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本件聯絡人:康股書記官(02)00000000分機6049】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