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4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49號
- 聲請人
- 永備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艾訊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95年度智字第105 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智上字第3 號判決、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38 號裁定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十分之九,餘由聲請人負擔。合先敘明。
二、惟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時未提出張秀夏律師之委任狀,經本院於99年6 月3 日(發文日期)通知聲請人於5 日內補正,惟聲請人迄未補正。從而,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經核於法尚有未洽,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