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2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49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49號

聲請人
永備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艾訊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95年度智字第105 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智上字第3 號判決、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38 號裁定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十分之九,餘由聲請人負擔。合先敘明。

二、惟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時未提出張秀夏律師之委任狀,經本院於99年6 月3 日(發文日期)通知聲請人於5 日內補正,惟聲請人迄未補正。從而,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經核於法尚有未洽,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鍾虎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