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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57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57號

聲請人
大展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對人
程國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拾陸萬玖仟伍佰柒拾陸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306 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合先敘明。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269,576 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鍾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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