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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627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627號

聲請人
上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知城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等二人之設籍地址寄發台北古亭郵局619及706號存證信函,經郵務機構分別以已遷址不明而無法送達及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存證信函影本、信封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命聲請人提出相對人知城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顯示,其公司登記所在地仍設於「台北縣新店市○○路696號1樓」,另經本院函請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派員查訪,相對人甲○○僅設籍於「台北縣新店市○○街27巷29 弄75號5樓」(即戶籍址),惟未居住於該址,有該分局民國99年8月9日北縣警店刑字第0990038885號函在卷可稽。是相對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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