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683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683號

聲請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理人
丁○○
相對人
文暐圖書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甲○○
相對人
庚○○
相對人
戊○○
相對人
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三十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第一項關於「新臺幣捌佰參拾元整」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捌佰參拾萬元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