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1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10號
- 聲請人
- 王伯元即大仁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相對人
- 大仁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王伯元為大仁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大仁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大仁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資產負債表、清算期間損益表、現金收支明細、剩餘財產分配表及清算後財產目錄呈送在案,經徵得王伯元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王伯元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其提出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期間現金收支明細表、剩餘財產分配表、大仁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同意書、帳簿保管清清單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7年度司字第573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核屬實。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