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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151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劉又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151號

聲請人
甲○○○○即日商東麗泛應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聲請人
分公司之清算人
相對人
日商東麗泛應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松田勝範(住臺北市○○○路○ 段123 號6 樓,日本護照號碼:TK0000000 ,中華民國居留證號碼:AC00000000)為日商東麗泛應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日商東麗泛應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日商東麗泛應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經徵得松田勝範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松田勝範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業據提出並將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申報書、清算期間現金收支餘額表、財產目錄、清算分配報告表、公司董事會議事錄保管清冊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閱98年度審司字第600 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又菁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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