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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153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蘇嘉豐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153號

聲請人
黃和鎮即新新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對人
新新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新新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黃和鎮(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為新新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新新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新新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呈送股東會及監察人在案,經徵得黃和鎮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黃和鎮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清算申報書暨收據聯、清算分配表、簿冊保管人同意書等件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程序費用金額確定為新台幣1,000元。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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