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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68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許純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68號

聲請人
吳尚飛即時報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時報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指定簿冊保管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時藝多媒體傳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設臺北市○○區○○街132號)為時報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時報育樂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時報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時報公司)業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現金收支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期間損益表、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剩餘財產分配表、財產目錄、清算申報書收據聯、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清算前資產負債表、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表、98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9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簿冊保管人同意書、保管簿冊明細呈送在案,時報公司股東會復選任時藝多媒體傳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時藝多公司)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時藝多公司為時報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上開文書影本等件為證,並經調閱98年度審司司字第116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不得聲明不服(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1項規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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