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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80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張瑜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80號

聲請人
歐仲璋即桂太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桂太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薛蜀蓮(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為桂太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桂太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桂太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桂太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賸餘財產分配表呈送股東會承認在案,經徵得薛蜀蓮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薛蜀蓮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清算申報書暨收據聯、賸餘財產分配表、股東同意書、帳簿保管清冊、簿冊保管人同意書等件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程序費用金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瑜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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