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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國字第53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姜悌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國字第53號

原告
甲○○
被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以中央或地方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損害賠償之訴,除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國家賠償法第12條亦分別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係原告基於對被告之國家賠償損害賠償請求權,對被告提起訴訟,而本件被告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之公務所所在地係設於台東縣台東市○○路310 號,依國家賠償法第12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國字第53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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