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國字第5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國字第5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助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新臺幣(下同)11萬元部分屬具有財產價值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上訴人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上訴人回復名譽、網路道歉等部分屬非財產權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計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6,1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6,165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