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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執消債更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2 日

  • 當事人
    張美芬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馮佳慧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諶鴻達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玉惠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怡潔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執消債更字第36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張美芬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馮佳慧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諶鴻達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代 理 人 林玉惠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代 理 人 王怡潔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即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債權受讓人) 法定代理人 陳紹興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附件中關於更生方案中「第二期至第九十五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第二期至第九十六期」更正後之更生方案如附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此並為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所準用。 二、查,本件於民國100年3月22日所為之裁定附件之更生方案清償總金額及每期清償金額均無誤,惟更生方案中「第二期至第九十六期」誤載為「第二期至第九十五期」,與清償總金額不符,有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王靜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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