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再易字第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再易字第2號
- 再審原告
- 和昌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再審被告
-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4 月2 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9年4 月7 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 法 官 朱漢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