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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勞訴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8 日
  • 法官
    許純芳

  • 當事人
    立體視聽音響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勞訴字第26號原   告 立體視聽音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卓昇工程行、富翔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本件起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51,0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5日補繳。 二、原告應陳報被告卓昇工程行之組織型態(獨資或合夥),若為獨資,請陳明獨資經營者之姓名、住址。 三、原告應陳報富翔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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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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