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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勞訴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04 日
  • 法官
    許純芳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立聲視聽音響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勞訴字第26號原   告 立聲視聽音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卓昇工程行、富翔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立體視聽音響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立聲視聽音響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4 日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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