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0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司聲字第847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司聲字第847號

聲請人
特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俞大衛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帝絨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前遵本院98年度裁全字第940號民事裁定,曾提供擔保,並以本院98年度存字第940號擔保提存事件辦理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與相對人已達成訴訟上和解,相對人並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擔保金等語,為此聲請返還上開提存物,並提出提存書影本、和解筆錄等件為證。

二、按擔保利益人於法官或提存所主任前表明同意返還,經記明筆錄者,提存人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8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已達成訴訟上和解,相對人並於法官前表明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擔保金,經記明筆錄,有聲請人所提出本院98年度訴字第1014號和解筆錄在卷可憑,則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得逕向本院提存所聲請返還提存物,而無庸聲請本院裁定,是其所為聲請,核非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侯美滿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